解读《档案法》- 关于档案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2022-05-09 15:01:16 兰台之家 859

  全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档案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单位。这里的“国家规定”,除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包括其他对档案管理提出要求、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如会计法第23条中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公证法第35条中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4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种子法第36条中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36条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建立服务档案,如实记录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使用农药的名称、用量、生产企业、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方式等信息,服务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此外,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保存档案有要求的,也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

  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即单位要明确谁负有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确定相关机构、人员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档案工作各个方面的具体责任。单位档案工作负责人是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有责任的人,而不是指单位档案机构如档案室保管档案的具体工作人员。

  档案工作责任制,包括机关、单位负责人的档案工作责任,业务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一般是文秘人员)的档案工作责任,普通工作人员档案工作责任,档案工作人员的责任等。健全管理制度要求单位根据档案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细化本单位档案管理的原则方法,科学高效管理档案,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可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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