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档案保密解密相关要求依据、报告解读、课题研究

2024-06-25 14:27:34 兰台之家 390

法规标准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解读:本法对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作出具体规定,如档案馆应当按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并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但有些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如不对其予以特别的保密管理,可能导致秘密泄露,损害国家在政治、经 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上述规定,不得非法公布、复制、记录或者存储。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密级的变更和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3款还对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的解密作出规定,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因此,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密级和解除秘密。具体而言,就是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 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 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条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并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网络以及系统环境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不具备在线移交条件的,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

第四十一条 档案馆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应当采用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定期检测载体的完好程度和数据的可读性。异地备份选址应当满足安全保密等要求。

解读: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了法定移交期限的例外情形。其中,延期移交是一项行政许可,充分考虑公安等单位特殊性,在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对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设置了例外条款,移交单位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可以延长法定移交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是法定移交的另一特殊情形,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档案法》关于档案信息化一些原则性的要求作了细化和补充,各企业在实施时要加强档案信息化规划工作,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企业信息化规划,确保企业档案信息化与企业信息化协调发展。在建设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

档案开放审核是档案开放的核心环节。实施条例聚焦档案开放审核难、开放率低的现实问题,完善了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机制,明确了国家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移交单位、保管单位、档案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一是考虑到保护与利用,开放与保密之间的关系。保管到一定期限的档案是否可以向公众提供利用,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审核。国家档案馆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二是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档案开放意见材料本身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降解密情况,是衡量档案开放与否的主要参考因素。在此设置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衔接规定,既维护了法治统一性,又是对公民知情权的有益保障。

中办国办印发《“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10.加快推进档案开放。建立健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开放审核建议机制以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开放审核有关制度,实现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加强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完善配套工作制度。推动档案馆定期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稳步推进开放档案全文在线查阅。鼓励各级国家档案馆结合实际依法提前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鼓励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14.强化档案安全保护工作。完善档案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档案相关保密审查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档案安全保密教育。15.提升档案数字资源安全管理能力。健全档案网络、档案信息系统和档案数字资源安全保密防护体系。完善档案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提升行业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综述

“十四五”以来,各级档案部门在加快推进档案开放工作、持续提升档案利用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档案资源开发水平上下功夫,充分发挥档案价值作用。印发《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有效促进馆藏档案依法依规开放。各级综合档案馆加大馆藏档案解密和开放审核力度,截至2022年年底,开放档案达20976.6万卷(件)。

国家档案局令 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阅览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不同类型档案阅览需求,适应涉密档案与非涉密档案分区阅览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机关档案管理应当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涉及国家秘密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内容和利用方式,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范围和审批手续。机关保管的档案对外提供利用的,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

第六十二条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级保护不得低于二级标准,分级保护等级应当与电子档案最高密级相适应。使用电子政务云服务的,应当与电子政务云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机关应当统筹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外泄。涉密档案进行数字化、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 第19号《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

第八条 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一)涉及国家秘密且保密期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的;

解读:档案开放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家档案馆需要在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国家安全、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开展档案开放工作。《办法》要求国家档案馆不断提高档案开放工作水平,既要在经开放审核后及时开放档案或提前开放档案,尽最大努力提高开放档案比例,又对延期开放档案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档案可延期向社会开放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规范。

国家档案局令 第21号《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  档案办公用房、业务和技术用房等面积应当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阅览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不同载体类型档案阅览需求,适应涉密与非涉密档案分区阅览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企业文件材料应当经形成部门整理后归档,归档时间可以参照《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 42)。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移交前,形成部门应当编制交接清单,内容包括待移交档案题名、年度、卷(件)号、页数、保管期限、密级等。

第四十四条

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内容和利用方式,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范围和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  企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注档案密级变更情况,并附具档案开放审核意见。

对已移交进馆的档案,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档案馆做好档案降解密和开放审核工作。

第五十五条  企业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要求,具备收集、整理、保存、利用、鉴定与处置、统计、格式转换、审计、备份、系统管理等基本功能,并与企业其他信息系统相互衔接,规范运行、定期维护。具体可以参照《档案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DA/T 56)。

第六十一条  电子档案管理应当实施全方保密措施,确保电子档案安全。

解读: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底线,很多企业档案蕴含了党的初心使命,记录着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具有无可比拟、无可替代的独特价值,一旦在安全方面出了问题,将造成难以估量和无法弥补的损失。《规定》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明确企业应当加强档案保管、保护工作,配置满足档案管理需要的档案用房和设施设备,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和档案安全保管状况;将档案工作应急处置要求纳入企业整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档案保障能力;企业委托档案服务的,应当严格审核受托方资质和能力,确保档案安全;企业档案管理过程中还应当落实保密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筑牢企业档案安全防线。

第十四条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责任提出了要求。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档案工作必须有始有终、衔接有序;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管理必须同时遵守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人防”是维护档案安全的重要方面。在档案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档案工作很容易出现管理“真空”。上述要求是落实档案工作人员安全工作责任,守住档案安全底线的关键。

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同类型档案用房的面积要求。办公用房面积可按照企业办公用房相关制度执行;阅览用房面积应当满足纸质、音像等不同类型档案阅览的空间需求,适应涉密档案与非涉密档案阅览区域分开设置的需要;业务和技术用房面积由企业根据档案业务实际情况和预测未来的发展空间确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档案(以下简称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对形成将满30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30年之日前的6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以下皆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档案馆,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各级国家档案馆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30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

(一)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

(二)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

(三)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

(四)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

(五)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

(六)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

(七)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

(八)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

(九)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

(十)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

(十一)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

(十二)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

(十三)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四)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五)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

(十六)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七)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八)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

(十九)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二十)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

2019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解读:明确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为了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条例》规定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解读:新修订的保密法,进一步完善了定密、解密制度,增强条文的周延性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定密制度方面,明确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定密责任人制度和定密授权机制,并对密点标注作出原则规定,进一步推动定密精准化、科学化。解密制度方面,将国家秘密审核由定期审核修改为每年审核,并明确了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压实定密机关、单位解密审核的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保密法进一步完善了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确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各个环节均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新修订的保密法充分考虑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国家秘密的精准保护,最大限度保障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比如,规定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要求每年开展国家秘密审核等,进一步推进精准定密、及时解密。同时,增加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门条款,建立起信息公开的“安全网”,做到该保守的秘密坚决守住,该公开的信息依法公开。

《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2020年6月28日印发

第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建立保密期限届满提醒制度,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届满前,及时做好解密审核工作。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相结合的解密审核工作机制,明确定密责任人职责和工作要求,做到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必审核、信息公开前必审核、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前必审核。第十条 对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解密审核工作。对已经依法移交到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档案的解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已解密,但符合工作秘密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事项,应当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公开已解密事项,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涉密档案资料公开形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报告解读篇王绍忠局长在全国档案工作暨表彰先进会议上的报告

强化档案服务外包安全管理。从严把握档案服务外包范围,核心业务不得外包,涉密档案控制外包,敏感档案谨慎外包,坚决杜绝超范围开展外包服务。

严格落实安全保密相关要求,持续完善安全保密防控机制,严防窃密、泄密、失密情况发生。完善外包服务规范标准,探索建立档案服务外包监管有效机制。

深入抓好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保密问题。加强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认真落实等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密码应用安全评估等要求。

“公益大讲堂”学习笔记 | 赵向华:聚焦“四个好”“两个服务”

处理好开放利用与安全保密的关系。档案法第二十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涉密档案不开放,但并不意味着涉密档案不能提供利用。非涉密档案能否开放利用,也要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确定。标注为“工作秘密”的文件材料,不同于其他非涉密文件材料,审核上应该有所区分。

加强应急处置协调联动。完善档案部门内部的协调联动机制,与公安、消防、气象、保密、网管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课题研究篇

《赋能·助力·提升:人工智能技术在档案解密与开放审核工作中的应用探索》(山西档案2022年第4期)作者:马怡琳 李宗富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也为档案解密与开放审核工作带来了重要机遇。但就目前档案解密与开放审核工作来说,面临着开放审核效率低、工作进展与用户需求不平衡、档案工作人员智能化素养低以及档案工作理念脱节等现实挑战。而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应用能够助力涉密实体档案资源与数字档案资源的解密开发和开放利用,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而通过推动解密与开放审核智能化水平、优化智能服务、培养智能化人才和转变档案工作理念等措施有助于优化人工智能在档案解密与开放审核工作中的应用,以最大程度实现档案资源的价值,满足档案用户的需求,提升档案解密与开发审核工作效率,助力档案解密与开放审核工作的智能化、开放化、现代化,并助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档案解密现实困境及对策》(档案学通讯2023年第2期)作者:肖秋会 王玉 张博闻摘要: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档案解密面临复杂的安全形势和安全威胁。通过内容分析法和访谈法对档案解密法律规制、档案解密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和深入分析;运用扎根理论分析了档案解密在意识、法律规制、组织协调、方法技术层面的制约因素;从五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即:以“党管保密、依法治密”为基本政治原则,建立定密主体、档案馆、档案主管部门和保密局“四方合作、动态协调”的常态化机制;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细化解密标准规范;统筹档案解密与总体国家安全;运用档案解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突破档案解密的现实困境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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