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交流丨企业档案归档范围和不归档范围
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归档,指办理完毕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经系统整理交档案室或档案馆保存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规定, 依照《档案法》第十三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档案局令 第21号《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属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中央企业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国家档案局令 第10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规定,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 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 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 己有或拒绝归档。
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