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档案法》- 关于涉密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涉密档案管理的规定。档案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具有重要的价值。本法对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作出具体规定,如档案馆应当按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并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但有些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如不对其予以特别的保密管理,可能导致秘密泄露,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本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上述规定,不得非法公布、复制、记录或者存储。
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密级的变更和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3款还对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的解密作出规定,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因此,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密级和解除秘密。具体而言,就是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温馨提示:本系列解读内容中涉及到的《档案法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请参考最新的《档案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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